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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尽管银行存款依法享有保密性,但依据《第10175号共和国法令》(网络犯罪防制法),在调查网络犯罪案件时,银行可依法披露特定信息。
在一份由大法官赫南多(Ramon Paul L. Hernando)撰写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指出,《银行保密法》确实保障银行存款及其财务细节的机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连基本识别信息也一律不得披露。
判决指出,根据2012年通过的《网络犯罪防制法》,执法机关在取得法院签发的令状后,有权要求相关机构披露为调查网络犯罪所必需的计算机数据。
最高法院解释,银行在该法下属于服务提供者,因为其数字化银行服务——包括网上银行平台、手机应用程序以及自动化电子邮件通知系统——使客户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通信和交易。
判决还指出,银行无论是在日常业务运作中,还是基于客户授权,都会处理和存储大量计算机数据。因此,在法院签发令状的情况下,银行依法负有披露相关计算机数据的义务,属于《网络犯罪防制法》的适用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法院驳回了东盛乡村银行提出的请愿。该银行此前质疑法院和警方在调查网络犯罪过程中,命令其披露特定计算机数据的决定。
最高法院发言人办公室在判决摘要中说明,本案源于文迪奥拉(Leonard Vendiola)对一起电信诈骗的投诉。一名冒充银行职员的来电者诱使文迪奥拉泄露其电子邮箱信息和一次性密码,导致其账户中的1万比索被转入东盛乡村银行的一个账户。
在权益受损后,文迪奥拉向菲律宾国家警察反网络犯罪组报案。该单位随后向法院申请计算机数据披露令,以识别涉案的东盛乡村银行账户持有人。
地区审判法院随后签发令状,授权反网络犯罪组要求东盛乡村银行披露并保存与该账户持有人相关的数据。
东盛乡村银行对该令状提出异议,主张《银行保密法》严格禁止银行披露任何与存款有关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并认为该法律并未被《网络犯罪防制法》废除。
此外,该银行还辩称,其作为金融机构,并非通信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第10175号共和国法令》。
不过,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述主张,维持地区审判法院签发的计算机数据披露令及相关披露命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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