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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回应哪些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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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回应哪些关切
时间:2026-10-1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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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施行、2015年较大幅度修订之后的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
校园食品安全供餐体量大、用餐群体敏感、社会关注程度高。《征求意见稿》针对“学校食品安全”增设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规定相对原则,仅靠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够、刚性约束不足,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提升立法层级,强化法律刚性约束。近年来在推动‘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我们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说。
网络零售、网络订餐、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些新业态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征求意见稿》针对“网络食品经营”增设专节。
“本次修订实现了从平台责任到平台内经营者、从传统电商到直播营销的全覆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春雷介绍,比如将责任主体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规范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将管理对象从“入网食品经营者”扩展为“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说:“本次修订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之外,还新增了食用农产品的信息公示要求,在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标注其名称、产地、联系方式、经营地址等,并鼓励展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标识等信息。”
此外,针对公众关心的食品添加剂问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教授刘筠筠介绍,《征求意见稿》确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管理要求,核心目标是补齐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制度短板,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溯源与过程管控能力,构建生产销售一体化监管链条,提升食品添加剂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视频
传统监管方式已无法匹配食品行业体量大、分布散、新业态层出不穷的产业特征。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孙娟娟介绍,《征求意见稿》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视频信息接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快“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以提升属地监督管理效能。
“智慧监管被列入法律,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应用升级,还对提升监管质效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和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鹏说,“通过技术手段把企业的管控责任,从内部的自选动作,转变为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法定要求,充分披露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能够扭转企业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主动强化过程管控。”
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大难点在于信息高度不对称,智慧监管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数量、质量、速度和有效性,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智慧监管能够把此前封闭的生产经营环节,转化为透明的公共信息,将食品安全的评价权,从单一的政府监管拓展为全面的社会共治。”刘鹏说。
直面“小过重罚”“职业打假人”等争议问题
现行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时将罚款起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5万元,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为维护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法实践中,“小过重罚”“职业打假人”等问题引发争议。
“本次法律责任章节最为系统的修改,是罚款计算方式的全面调整,标志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从粗放裁量走向梯度化精细治理。”李春雷介绍,原法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普遍采用绝对数值罚,如“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论违法规模大小,罚款均在同一幅度内裁量。货值百元与货值九千余元的违法行为均适用同一罚幅,容易出现“小过重罚”。修订后,主要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规模更加精准地匹配。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也做出了重要修改。李春雷介绍,将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从“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恶意索赔人等非生活消费购买者排除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回应了实践中职业索赔泛滥、恶意诉讼频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征求意见稿》从法律层面将这一裁判规则予以确认,既保留了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维权的制度通道,又将遏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本报记者 林丽鹂)
《人民日报》(2026年10月11日 第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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