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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陈巨龙撤案申请驳回 64亿披索毒品案续审

时间:2026-4-24 02:20 0 235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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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大理院驳回中国商人陈巨龙(Chen Julong,别名理查·陈Richard Tan或Richard Chen)提出的,撤销2017年进口64亿披索危险药品的指控的请求。大理院以缺乏实质理由为由驳回。

  在一项确认地区法庭和上诉法院裁决的判决中,大理院表示,陈巨龙未能遵守在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之前,首先向审判法院提出重新审议动议的要求。

  大理院裁定:“法院认为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允许偏离一般规则。如上诉法院正确认定,陈巨龙未能证实其主张。仅基于这一点,本呈请就应被驳回。”

  在大法官玛丽亚·菲洛梅娜·D·辛格(Maria Filomena D. Singh)撰写的判决中,大理院确认了上诉法院2018年8月的裁决和2019年1月的决议,该裁决和决议维持了马尼拉地区法庭2018年2月发布的命令。这两个法院都驳回了陈巨龙撤销毒品指控和撤销对其发出的逮捕令的动议。

  在他的大理院呈请中,陈巨龙声称,在马尼拉地区法庭对他的第二起案件是未经授权的,因为这与司法部工作组在2017年11月16日联合决议中批准的是同一个案件。他还指责司法部在描仁瑞拉市地区法庭(该案最初提交地)因缺乏管辖权驳回指控后,重新向马尼拉地区法庭提起刑事诉讼,构成“诉讼挑选”。

  大理院表示,对提交给马尼拉地区法庭的第二起案件的审查发现,该案由签署工作组2017年11月16日联合决议的同一组司法部检察官签署。

  大理院说:“由于提交给马尼拉地区法庭的第二份信息拥有上述具名检察官的签名和代理检察总长的批准,毫无疑问,该信息表面上是经由有充分权限对陈巨龙提起刑事诉讼的官员提交的。”

  大理院指出,向马尼拉地区法庭提起第二起案件的行为“不构成诉讼挑选”。

  大理院强调:“虽然检方之所以向马尼拉地区法庭提交第二份信息,可能是因为描仁瑞拉市地区法庭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第一份信息,但这种推理不会导致第二份信息被驳回。”

  大理院补充说:“这仅表明检方听从了描仁瑞拉市地区法庭的命令,在适当的场所提起刑事指控。”

  案件记录显示,陈巨龙是从事国际海空运货运代理业务的Hongfei Logistic Group of Companies的总经理。

  根据收到的信息,国家调查局和海关局突击搜查了一个据称在马尼拉活动的毒品集团的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了五个木箱,里面装有五个大型金属圆筒,共含602.2公斤沙雾。该事件导致其他几人被捕,包括海关“仲介”马克·鲁本·塔古巴二世(Mark Ruben Taguba II)。针对他们的刑事指控已向马尼拉地区法庭提起。

  在阿尔玛·克里斯皮娜·B·科拉多-拉科尔特(Alma Crispina B. Collado-Lacorte)法官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判决中,塔古巴、艾琳·梅·沓达(Eirene Mae Tatad)、菲德尔·阿诺什·李(Fidel Anoche Dee,音)和董一哂(Dong Yi Shen,别名“Kenneth Dong”)被判有罪。他们被认定犯有违反第10863号共和国法令(即《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的罪行,特别是第1401条(结合第118(g)条)规定的非法进口或出口;以及第1400条(结合第1401条)规定的货物申报不实、错误分类、低估价值;和第1401条(结合第118(g)条)。他们每人每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刑期20至40年),并处以每项5000万披索的罚款。

  拉科尔特法官在判决中指出,该案的其他被告仍在逃,尚未被传讯。他们被确认为Teejay A. Marcellana、陈巨龙、陈一民(Chen I Min,音)、朱明俊(Jhu Ming Jyun,音)和李光锋(Li Guang Feng,又名“Manny Li”,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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