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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税:计有下列几种: 货物税(Excise Taxes):可分从量课徵及从价(2-60%)课徵两种,须课徵货物税之产品计有烈酒、醇化酒精、烟草品、香烟、石油产品、录影带、糖精、汽车、非必需品(如首饰、香水、休閒用之游艇及船)、矿产品及本地产石油。加值税(Value added taxes):菲律宾于1988年1月1日实施加值税制,在1994年5月5日又通过扩大加值税法(Expanded VAT Law)把范围扩及原未课VAT之商品、财产及服务业等。2006年2月1日起加值税由原来的10%提高为12%。 
比率税(Percentage Taxes) 
  有关适用业别及税率如下: 
    银行业:从0%至7%。 
    在菲营业之保险公司:总收入之5%。 
    水电事业:总收入之2%。 
    广播事业(年营业额1,000万披索以下):总收入之3%。 
    运输业:总收入之3%。 
    证券交易:0.5%。 
其他未缴加值税公司:总收入或销售未达150万披索者课徵3%。 
文件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Taxes):包括银行支票、贷款、债券、押金替代、证券、房地产销售与转让、保单等。 
 
所得税 
 
公司部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降至30%。 
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5%至32%,详细规定如下: 
10,000披索以下者:5%。 
10,000披索至30,000披索:超过10,000披索部分为10%。 
30,000披索至70,000披索:超过30,000披索部分为15%。 
7万披索至14万披索:超过7万披索部分为20%。 
14万披索至25万披索:超过14万披索部分为25%。 
25万披索至50万披索:超过25万披索部分为30%。 
超过50万披索部分为32%。 
  除了(1)及(2)税赋外,另有不动产税(5%至35%)、资本利得税、地方税、赠与税、遗产税、旅行税、股利汇回税(分公司15%,子公司35%)等各种税捐。 
(二)经济开发区和自由港区之投资 
  投资之业者,原则上仅缴交营业毛利(即总收入减掉直接成本)之5%,其他税免缴,惟有关个人所得税部分不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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