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管理员15 发表于 2026-2-11 11:43

高院承认同性同居伴侣财产共有权

商报:最高法院认定,若有实际出资证明,根据《家庭法》第148条,同居的同性伴侣可被认定为财产共同所有人。
在2025年2月5日第二庭作出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撤销了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宣告案中同性伴侣对争议房屋及土地各享有50%的共有权。
最高法院强调,尽管《家庭法》第147条专指男女结合,但第148条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是在同居期间购得,且有证据显示为双方共同出资,即可认定为伴侣共同财产。
针对本案,最高法院指出,当事双方另行签署了不动产第三人权利确认书。
由最高法院大法官蔡友忠(Jhosep Lopez)撰写的判决指出:“因此,根据《家庭法》第148条及被告所签署的权利确认书,上诉人就标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
最高法院同时表示,鉴于菲律宾法律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家庭法》相关条款的适用需要作出细致认定。
背景说明
本案源于一对同性伴侣分手引发的纠纷。双方自2005年起以伴侣身份在一间公寓同居。
一年后,两人购置一处房屋,并约定将该不动产单独登记在被告名下。
2007年双方分手并决定出售房屋后,被告签署了权利确认书。其后被告反悔,拒绝出售不动产,也拒绝承认原告为共同所有人。
最高法院指出:“原告对标的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有权请求分割该不动产。”
显著且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大法官莱昂能(Marvic Leonen)在另一份协同意见书中指出,若作出相反裁决,将导致部分合法的亲密关系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
莱昂能表示:“与众不同并非不正常。”
据最高法院办公室介绍,大法官艾米·拉扎罗—哈维尔(Amy Lazaro-Javier)在其协同意见书中指出,《家庭法》第148条的适用范围足够广泛,能够涵盖同性同居关系,不应仅限于异性关系。
拉扎罗—哈维尔同时承认,现代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演变,以及同性伴侣相较于异性伴侣所遭受的显著且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高院再度提及国会应处理LGBTQ+权益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保障同性伴侣的自由与权利并非仅属司法机关职责,国会亦须通过立法程序参与其中,使长期受压迫的同性群体的经历获得正视。
最高法院表示:“在多数情况下,公共理性需先在政治领域的运动与倡议中形成,随后才能通过司法裁判加以确立。”
在2019年的一项判决中,法院曾驳回同性恋律师赫苏斯·法尔西斯(Jesus Falcis)主张《家庭法》将婚姻限定为男女属违宪的诉请。当时,莱昂能大法官即指出,同性伴侣“确实应以某种方式获得法律承认”。
莱昂能强调:“然而,现行法律赋予异性伴侣的整套权利,是否应同样适用于同性伴侣,这一议题仍应在国会展开更广泛的公共讨论。”
目前,菲律宾国会仍在推动相关立法,研议是否允许同性伴侣结婚,或建立享有与异性伴侣同等权利的民事伴侣关系。
作为菲律宾性别与发展事务的监督机构,人权委员会去年发布立场文件指出,若菲律宾承认同性伴侣的民事伴侣关系,将是“迈向重视多元、包容与人权社会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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