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注册企业不能完全免除增值税缴纳义务
原标题:大理院明确裁定: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注册企业不能完全免除增值税缴纳义务
商报:大理院明确裁定,在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注册的企业不能完全免除增值税缴纳义务。
2025年3月5日,大理院第三庭作出判决,批准了珊瑚湾镍业公司(Coral Bay Nickel Corporation)针对厘务局提出的调卷复审请愿。
该公司曾向厘务局申请退还2012年为经济特区外使用的商品与服务所支付但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由于厘务局未对退税申请作出处理,该公司遂将案件提交至税务上诉法院审理。
税务上诉法院第三庭最初判决向该公司退还1,187.3万比索税款,但该判决后被全体庭审议撤销。
该公司继而向大理院提出上诉。大理院裁定,根据第7916号共和国法或即《1995年特别经济区法》,经济区管理局注册企业仅豁免国家及地方税,其中并不包含增值税。
大理院强调,当经济区管理局注册企业在经济区外采购商品并于菲律宾境内消费时,这些商品仍应缴纳增值税。
大法官迪马安帕奥(Japar Dimaampao)在判决书中写道:“显然,经济区注册企业仍可能产生进项增值税的观点,不仅符合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原理,也得到逻辑必然性的支持。”
大理院也指出,若经济区注册企业对任何采购行为(无论商品或服务是否用于经济区外)均适用零增值税率,将可能引发滥用的情况,特别是当这些商品服务与企业注册经营活动无关时。
判决书明确表示:“这种无限制的税收优惠绝非国会向经济区注册企业提供此类激励措施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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